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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哈尔滨市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释义

发布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机关: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号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制定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为私人所有,从业人员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可以采取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等形式登记。第四条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二章登记管辖第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下列私营企业的登记:(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私营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拥有30多家投资者(3家)房地产开发企业(4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家)高新技术和信息产业(6家)其他特殊行业。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跨地区民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第七条私营企业在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登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在开发区设立的机构办理。第八条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私营企业的登记工作,但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除外。第九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私营企业的登记,但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除外。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六个月。保留期间,公司名称不得转让;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私营企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申请表;(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三)使用私人产房的,应当提交产权证书;出租房屋、场地的,应当提交房屋、场地租赁合同和有关房地产、房地产权属证明。(四)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应当事先证明出资的所有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和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五)设立合伙企业,提交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约定的事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六)从事国家特别规定的行业或者品种的生产经营,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后,应当受理手续齐全的证明文件。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经营条件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拒绝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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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15: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