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股东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
释义 |
根据《公司法》中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的权益是平等的,小股东根据所持股份也享有与大股东相同的权利,包括自利权和共同利益权。然而,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由于中小股东较为分散,持股较少,对公司经营决策影响不大,其股东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侵害。 大股东可以对公司机关施加控制影响,大股东往往同时是公司机关的核心成员。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大股东、公司机关甚至中介机构可能相互勾结,进行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侵害公司或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并可以利用公司资源保护自己因此,中小股东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一般来说,侵害中小股东权益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大股东。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他们持有的股份越多,投票权就越大。这样,大股东就可以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将自己的意志提升到公司的意志上来,这可能损害公司或小股东基于自身利益的利益。第二类来自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成员受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委托,对公司履行经营管理或者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良好管理和忠诚的义务。如果他们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就会损害公司的利益,间接损害股东的利益。 除上述两个方面外,行政机关执法不公或履行执法职责失职,中介机构履行职责不当,都可能对中小股东权益造成损害。由于大股东可以对公司施加控制,有时大股东也是公司的核心成员(如董事长、总经理等),所以在很多情况下,大股东,公司主管部门甚至中介机构可能相互勾结,侵害公司或少数股东的利益,如内幕交易、关联交易、虚假披露信息等,可以调动我们应该用公司的资源保护自己,从而使中小股东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正因为如此,中小股东权益的特殊保护成为各国(地区)公司法中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同时,上市公司的小股东往往是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证券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内容也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此外,作为一部特殊的民法,中小股东也可以参照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为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 各国(地区)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有很多学说。可以概括为:大股东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表决时的诚实义务和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的义务;公司董事及其他成员基于其与公司的委任关系而负有的忠诚和良好管理的义务。这些义务植根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防止大股东或董事违反上述义务,损害公司或小股东的权益,各国(地区)法律规定了保护小股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总的来说,各国(地区)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事前预防手段的规定,即中小股东事前可以用来预防这种情况的手段其权益受到侵害,如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提议权、表决权、表决权、表决权和表决权第二种是关于事后救济手段的规定,即,少数股东权益受到直接或间接侵害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救济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照《关于保护少数股东行使上述救济手段的规定》的规定;这些制度的设计并不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而是可以间接地为中小股东的权益提供相应的保护,如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表决权制度等。 以下是国外几部法律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较为重要的规定和做法。一是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中设立一定数量的外部董事(又称独立董事),有利于加强对职业董事和经理的监督,可以防止董事会完全被大股东控制,可能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权益的。例如,美国法律学会1994年公布的《公司治理原则》就声称,任何股东超过2000人、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上市公司,其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都不应与公司的企业高管有“重要关系”。所谓“重要关系”,是指:(1)近两年担任公司职工;(2)是公司业务主管的直系亲属;(3)直接或间接与公司有20万美元以上的贸易关系;(4)为公司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投资银行。根据累积投票权制度,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时,股东可以选择集中选举一名或者数名有表决权的人员。这样做的好处是,更有利于中小股东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和意愿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候选人。美国各州的公司法都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一些州采用强制性累积投票制,如加利福尼亚州和阿肯色州,而另一些州则采用允许性累积投票制,如阿拉斯加和纽约州。中国台湾省实行强制累积投票制,日本实行允许累积投票制。所谓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殊利害关系时,股东不得对该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为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保护。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作出了规定。根据1983年欧共体公司法第5号指令草案第34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涉及公司与股东四种利益冲突时,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行使表决权。英美法系国家虽然没有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但这种法律传统正在发生变化。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和组织,但股东认为有必要召集股东大会的,可以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怠惰或者拒绝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大会,这也是各国(地区)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而采取的措施之一。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是少数股东可以行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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