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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效力
释义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以出让或划拨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即是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订立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律禁止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一般所谓土地使用权转让均指向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其效力认定首先要满足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未作限制性规定,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转让合同效力影响不大,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成为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产生以下效力:
    (1)转让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将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受让人,而不能只移转权利,不移转义务。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是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所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人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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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8:2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