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工程承包纠纷的诉讼主体 |
释义 |
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通常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此类纠纷的诉讼主体地位。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争议,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包出去,实际建造人起诉承包人的,发包人可以不列为当事人;承包人拟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并向承包人主张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双方应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发包人认可的分包合同,属于合同转让,直接将用人单位列为被告。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发包人只向承包人提起诉讼。审理中发现有分包的,增加实际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联关系,以关联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但关联建筑施工企业不愿起诉的,施工单位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不必被关联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4。施工单位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联关系,被起诉以关联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应当将施工单位与关联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被告;关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承包人未达到质量标准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责任。因两个以上承包人之一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发生争议的,以其他共同承包工程的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6。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建设项目,在合作建设项目中享有共同权益,合作一方因与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发生争议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列为共同原告和被告。 如果您的情况复杂,法律咨询网还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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