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移交建设单位档案 |
释义 |
【法律咨询】 建设单位工程档案移交的内容是什么?(一)项目准备阶段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文件。测绘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开工批准文件。(2)施工文件。施工技术准备文件。地基处理记录。工程图纸变更记录。材料设备质量证明书及试验报告。施工实验记录。工程隐蔽检查记录。施工记录;8。工程质量检验记录。1施工总记录。图纸更改记录。设备及产品质量检验及安装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试验记录。(3)监理文件。监理策划。监理月报及会议纪要。监理通知单。监理总结。(四)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1,工程竣工总结; 2,竣工验收记录 A)竣工图(给排水、结构、水电、装饰装修、暖通、消防、燃气、电梯等); b)视听材料(照片、视频、CD-ROM等)。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八条申请建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办理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二)已取得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除的,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确定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次数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也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废止。第十条在建工程因故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恢复建设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建设一年以上的项目恢复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核发建设许可证。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未按期开工或者因故停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超过六个月不能按时开工的,重新办理施工报告审批手续。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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