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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庭诉讼的程序和步骤是什么
释义
    一、开庭诉讼的程序和步骤是什么
    开庭诉讼的程序和步骤是:
    1.宣布开庭;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又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
    3.法庭辩论。法庭辩论遵循先原告后被告,然后互相辩论的顺序,辩论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4.当庭调解。法庭会询问当事人是否调解,如果同意调解,可以休庭调解,如果不愿意调解,则进入宣判程序;
    5.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二、开庭诉讼的审理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开庭诉讼的审理期限与案件适用的程序有关,如果适用简易程序的,则为3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为6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三、开庭诉讼要回避的主体
    开庭诉讼要回避的主体有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等。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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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5: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