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
释义 |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只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才涉及企业的“经营权”,属于真正的合同。但其对承包商的要求是企业法人。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与个人之间发生了更多的契约。现行法律对这种承包方式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根据个体承包人的身份,个体合同可分为内部个体合同和外部个体合同。这种合同发生在单位和职工之间,本质上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一种方式。就其内容而言,它体现了一种“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和分配模式的突破。但这种承包方式并没有改变单位与承包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单位仍处于主导地位。因此,这种合同关系不是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而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补充协议”。 2。外部个人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将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给予无隶属关系的个人,个人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合同费用并承担经营风险的合同。本文着重探讨了这种合同的内在法律关系,即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应当确定合同的性质。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因的规定》中,这类合同没有被列为诉因,与之相近的只有“关联交易合同纠纷”。但因为“挂靠”的实质是一种借用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资质管理的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同时,由于“挂靠”只涉及用人单位的名称和资质,不涉及资产和人员,其内容与“合同”合同有明显区别。因此,该类合同不应纳入“关联交易合同纠纷”的诉因。笔者认为,应当单独设立新的诉因,诉因的名称可以界定为“合同纠纷”。其次,有必要澄清合同的标的物。合同标的是区分不同类型合同的重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的标的是用人单位的全部或者部分经营管理权,包括内部经营权和外部经营权。据此,合同标的物为发包人的经营场所、资产、人员和营业执照文件。如果合同标的物只涉及营业场所和资产,不涉及人员和营业执照文件,则合同应属于“租赁合同”的范围,而不是“合同管理合同”。第三,明确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合同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是某种合同的主要特征。就“合同管理合同”而言,发包人的主要权利是监督承包人的守法经营,维护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费;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在合同期内使用发包人的有关经营资产和经营许可证件,以发包人的名义经营,获取经营利润。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类型有:1。农村土地承包,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权合同生效时,承包人取得具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土地合同属于物权性质的合同,与其他债权性质的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合同法》第287条规定,本章(建造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因此,这里“承包”的实质是“承包”,不是真正的合同。这种合同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在一定期限内将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交给承包人。承包人承包企业税后利润,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承担经营风险,取得企业部分利润。根据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并经营3年以上的公司或企业。“分包”一般指工程分包。从外部形式上看,个体承包与“分包”有些相似。但是,“转包”是法律禁止的,也是无效的。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首先,两者的交易对象不同。”“分包”是指转让某一项目企业的经营权,一般不涉及发包人的资产和人员;而个人承包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业务,涉及发包人的资产和人员。其次,雇主是否参与监督是不同的。在“分包”情况下,发包人不实质性参与对分包业务的监督,承包人对分包业务有充分的决策权;在单项承包情况下,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的经营活动,纠正承包人的违法、违约行为。基于以上介绍,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同。相信通过阅读以上介绍,您会对现行法律中“承包”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如果您对此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网,他会给你专业的答案。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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