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处理房屋租赁的缺陷,如何避免房屋租赁纠纷 |
释义 |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颁布的司法解释所取代。《民法典》施行前,《合同法》第231条规定:“房屋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发生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租赁物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房子有缺陷,首先要分清缺陷责任。房屋缺陷属于出租人责任的,可以根据租赁房屋的缺陷和承租人的实际使用情况,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租赁房屋根本不能使用的,不能支付租金。如何避免租赁纠纷 如何避免租赁纠纷如下: 1。查清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否一致。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的,应当出示同意代理出租房屋的产权人的委托书。出租人出租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的,应当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交付使用证明。预售许可证号通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载明。承租人可在当地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查询该房屋其他四个证照的取得情况,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在房屋交付使用时提供《竣工验收记录表》。出租人出租自己建造的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对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要检查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超出规划建设的,不得出租。 4。出租人租用自建临时建筑的,应当注意是否超出建设范围或者使用年限。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内容修建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不得出租。在此基础上,本文对出租房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梳理。可见,在出租房屋无房地产证的情况下,承租人应重点了解未取得房地产证的根本原因,并确认房屋是否存在违法建设。这就是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房屋所有权风险所在。如果您对此有更多疑问,律师事务所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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