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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逾期交货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
释义

如果“逾期交付”,开发商通常可以要求终止或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出卖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三个月内不履行合同的为按时交付房屋,一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如,如果合同规定房屋应在2005年1月1日交付,但开发商在2005年1月10日仍未交付房屋,那么您作为买方,可以开始行使通知权,并写信给开发商:“XXX公司(开发商名称)”。根据协议,贵公司应于2005年1月1日交房,但尚未交房。我在此敦促你,“一定要用挂号信。
    

这样,如果开发商在2005年5月1日之前没有交房,可以要求开发商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不同意,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本次催告后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在一年内行使,即如果您没有发信,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您已经发信,那么在2006年1月1日之后,您就不能再据此要求解除合同了准备金。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本条最后一条规定是“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因此,如果你想保留这一权利,你在签订合同时就不能“另有约定”。索赔的前提是在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合同约定2004年12月1日交房,但直到2005年10月27日开发商才通知业主办理居住手续。《违约赔偿条款》规定:“除不可抗力外,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第二天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客户支付的房屋价款的0.03%赔偿最后,业主拿到了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共计327765元。如果没有协议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数额和损失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没有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数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交付使用期间超过期限确定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的数额该房屋由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
    

关于不可抗力
    

这里需要注意的另一个词是“不可抗力”,因为一旦“不可抗力”发生,你就不能终止合同,开发商也不需要支付违约金。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清楚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具体内容需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为了减轻责任,往往在合同中扩大“不可抗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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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3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