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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保障一房两卖
释义

案例: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他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陈先生多次要求开发商申请房产证,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了申请。后来,陈某接到法院的传票,以房屋侵权一案诉至法院。原来,交房后,房地产开发商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气愤之下,陈某上诉法院,要求终止开发商与黄某的房屋买卖合同。
    

分析:本案中,陈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他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只是表示产权不能变更。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无独有偶,黄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有效合同,房产已过户到黄先生名下,所以房产的主人应该是黄先生。陈先生无权要求法院解除黄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物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和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为避免一房二卖,购房人应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向登记机关申请通知登记。通知登记后,如果开发商再次出售房屋,虽然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不具有物权效力。律师提醒:为避免一房二卖,今后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后,需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通知登记后,如果开发商再次出售房屋,与购房人签订的合同可能有效,但不具有物权效力。法律适用:1。《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房地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影响。2《物权法》第八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两倍的赔偿责任。三。《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买卖协议,向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以保证将来物权的实现。通知登记后,未经通知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该生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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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4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