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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社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是什么
释义

社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是什么?
    

从物权法理论的角度看,社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产权问题。社区公共设施的权属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道路、绿地、空地、备用地、电梯、楼梯、走廊、走廊、屋顶等,这种公共配套设施是整个居住区不可缺少的。这些公共配套设施与整个居住区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具有独立产权的含义。事实上,这类公共设施的面积已经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作为分摊面积。对于这类公共设施,无论其所有权的购买合同如何约定,都属于社区全体业主。
    

(2)停车场、俱乐部、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共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着重大关系,但与上述其他公共设施相比,这类公共设施的规模还不够大,对业主的日常生活没有决定性的意义。没有这种公共设施,小区的业主就不能用自己的房子。更重要的是,这种公共设施并没有分配给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分摊面积。因此,对于此类公共设施,开发商和业主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其所有权。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必须按照规划目的提供给业主共用。社区公共配套设施无论是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开发商预留,都必须按照规划目的提供给全体业主共同使用。部分公共设施在所有权上属于开发商,但开发商作为业主不得随意处置,应将公共设施提供给全体业主使用。当然,这种使用是可以付费的。开发商对社区公共设施的所有权受到社区业主公共利益的限制,必须服从社区业主使用公共设施的需要。因为能够使用社区所有的公共设施,是每个业主在购房时的合理期待。无论购房合同中是否约定,开发商都应承担保证业主使用小区所有公共设施的义务,这一点应该不言而喻。因此,即使开发商同意保留部分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也不得擅自改变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或向业主开放公共配套设施。擅自改变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构成侵权,侵犯了业主使用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共同权利,因此,他们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恢复社区公共配套设施原状的法律责任。改变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必须征得业主同意,并经规划部门批准,符合两个条件:
    

(1)取得全体业主(至少大部分业主)的书面签字同意;
    

(2)取得土地规划的批准同意部门。
    

在实践中,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往往将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的用途改为商业用途出租。这种行为一方面构成对小区业主的侵权,属于侵权行为;另一方面违反了相关规划法规,属于违法行为。业主可以要求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违法行为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损害赔偿与没收违法所得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的数额绝不等于非法的租金收入。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业主应当举证,但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租金收入,也无权以租金收入直接冲抵损害赔偿。否则,将非法租金收入转移给所有业主,就违反了任何人都不能基于非法行为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则。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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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