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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法解释第246条
释义

本文是关于授权地方性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出临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主管房地产管理和土地管理的,可以出具统一的房地产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转让房屋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应当分别持有房地产产权证书。”关于根据《物权法》授权可以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出规定的立法权主体: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允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相互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经济特区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
    

关于地方性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作出规定应遵循的原则: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实施作出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除依照立法法规定只能由法律制定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事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城市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国家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施行后,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目前,我国房地产登记机构包括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农业部门、林业部门等部门。登记机构不统一,存在重复登记、登记数据分散、增加当事人负担、浪费资源等诸多弊端。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很多人认为,登记机构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机构不统一,必然导致诸多弊端,不利于登记制度的完善,登记机构应当统一。但是,统一登记机构的问题更为复杂。对于哪些登记机构可以统一,哪些不应该统一,如何设立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是否承担行政责任等问题,众说纷纭。要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考虑到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涉及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一个过程。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有权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房地产和土地的统一管理”。有些地方也有这样的规定和做法。据此,本条作出了现行的授权规定。在解读本文时,需要回答两个问题:1。哪一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这一条作出规定?2地方性法规在作出规定时应遵循哪些原则?根据立法规定,立法权主体根据本条制定地方性法规包括两类: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除台湾省外,中国还有22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这里的大城市,是指省会城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享有制定地方性法律、法规权利的城市中国的。目前,中国有27个省会城市和4个经济特区(深圳、厦门、珠海、汕头)。截至2000年《立法法》实施,经国务院批准,有18个大城市(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青岛、无锡)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淮南、洛阳、宁波、淄博、邯郸、本溪、徐州、苏州)。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依照本条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原则;二是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原则。为坚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原则,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法律,特别是在统一登记的情况下,中央还没有制定法律,而是先制定了法律。
    

坚持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互冲突的原则,既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要从国家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如果中央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不能一步到位,地方政府不仅可以解决地方事务的实际需要,还可以通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积累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实践经验,为今后的中央立法打下良好的基础,但法律、行政法规今后统一登记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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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0: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