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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开发商追索权申请
释义

保证人追索权,又称保证人追索权,是指保证人履行被担保债务后,要求主债务人清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还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从本质上讲,保证人享有的追索权是一种代位权,即在清偿债务后,保证人代替原债权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保证人追索权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担保人已向债权人履行了担保债务。无论保证人如何履行债务,无论保证人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可以享有追索权。

2。债务人因保证人的履行而免除责任。所谓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通过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的,而不是债权债务。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的,保证人无权请求赔偿。例如,债务人因自己履行债务被免除责任时,即使保证人履行了被担保债务,保证人也无权向债务人追偿。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只能根据不当得利的规定要求债权人返还。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不存在过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请求权。如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未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致使担保人承担不应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将丧失在此范围内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另一个例子是,担保人在清偿债务或者采取其他免责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避免主债务人重复履行债务。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后未告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履行的,担保人也丧失追索权。一般来说,保证人追索权的范围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主债务人的债务数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而免除责任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担保人履行担保债务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因担保人过错而增加的费用。200年8月*日,债务人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人民币,并当场向原告写了借据。但在还款日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拒不偿还债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XXX向原告XXX偿还人民币x元,并支付利息。原告孙东,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淮阴区道德北街194号1栋2单元301室。被告人刘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市南区莱芜一路10号4户。
    

权利要求1。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26万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52471元(暂定至起诉之日计算);
    

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和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3年7月21日,贷款金额126万元。合同规定,原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将款项支付到被告指定的账户。借款到期时,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但被告拒绝履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上诉贵院判决。诚恳地说,如果你什么都不懂,你可以来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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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2:2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