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担保 |
释义 |
1、 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请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保护第三人追索权的实现,因此反担保也可以称为债权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该担保而言的,即第三人为主要债权人设立的担保。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必须依照合同和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然后对自己担保的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第三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后,为实现其追索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这种担保称为反担保。反担保本质上也是一种担保,它可以促进融资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反担保方式有担保、抵押、质押三种,不包括留置权和定金。也就是说,留置权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为什么?由于留置权和定金担保中不存在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能性,因此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可以是担保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依法占有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不同于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保管合同产生的债权的,因此,应当考虑留置权的适用不受债权范围的限制。它可以基于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侵权。理由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就可以采取留置权的方式,以债务人动产按照主合同约定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显然,留置权不能适用于反担保。在留置权期间,债务人可以提供担保收回留置权,但这不是反担保,它只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不能以追索权为基础保障债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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