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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村民集体同意,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模式。对不适合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沟壑、丘陵、滩涂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承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集体经济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发包人将农村土地承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征得村民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乙方不是甲方的集体村民,承包集体土地须经集体同意。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甲方都无权代表甲方将集体土地出租给乙方。因双方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民主协商程序法》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然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村民委员会收租行为是否可以视为默许或认可。乙方已承包土地六年,甲方未提出异议,也未提起诉讼。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必须符合两个有效条件:一是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集体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两个要素都是不可或缺的。
    

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违反了“民主协商程序”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为无效合同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原告的诉讼不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因此,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作出相应判决,以达到规范和合法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保护村民和集体合法权益的目的。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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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