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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是否无效
释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是否无效。同时,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成立不以“书面”为要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应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也不应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只要双方达成协议,交换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以转包、租赁、交换等方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而发包人仅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让合同未报备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向雇主备案不是合同管理权交换生效的必要条件。《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为了方便耕作或者自己的需要,可以将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这意味着法律硬性规定,双方交换的土地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以一个集体经济组织为例,交换的土地属于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组织,则双方交换无效。本案正是基于此,判决何某与魏某交换行为无效。根据《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采取分包、租赁、交换、转让等方式,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用转让方式的,应当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采用分包、租赁、交换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的,应当报用人单位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只有以出让方式出让土地,才需要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不需要发包人的同意,也就是说,不能因为没有发包人的同意就认为交换无效。《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交换、转让的方式转让。当事人需要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由此可以看出,登记并不是合同管理权交换的有效要求。交易所当事人要求登记的,才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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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