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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投保人可以选择双重保险吗
释义

1、 申请人能有双重保险吗?所谓重复保险,是指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利益,在同一期间,就同一保险责任,与两个以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国的保险法不禁止双重保险。在寿险业务实践中,对重复保险没有限制,但在财产保险中,对保险赔偿总额有限制。根据《保险法》规定,在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公司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重复保险人的责任如何承担。立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比例股份补偿。比例份额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需要分别向各保险人索赔以弥补损失,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的缺陷在于增加了被保险人的索赔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个或者多个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赔偿的金额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则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的立法案例中,保险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被保险人),对内分担责任(保险人按比例分担保险金额)。《澳门商法典》第1002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任何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全额赔偿。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向其他保险人提出索赔;其中一个保险人破产或者保险合同无效的,由其他保险人分担。韩国《商法》第672条规定,同一保险合同的同一标的、同一事故同时或者先后签订多份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应当对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各自保险金额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各保险人应当按照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立法有利于充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都应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责任,这必然导致不公平,因为财产损失保险与责任保险有区别。在财产损失保险中,保险金额反映了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在责任保险中,责任限额是保险人控制自身风险的一种手段。与保险人的责任限额没有对应的价值。有些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责任,可能有失公平。例如,投保人应为其产品向a保险公司投保10万元责任险,为同一产品向B保险公司投保1万元责任险。在保险责任期内,产品给第三方造成损失4000元。如果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a保险公司承担10%或11%的损失,B保险公司只承担1%或11%的损失。但是,如果在同样的情况下适用“限制责任”,对每个保险人来说可能更公平。所谓“限额责任”,是指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投保的情况下,按照每个保险人应单独承担的限额比例分摊的责任。如上例,如果适用“有限责任”,则a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为4000元,B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为4000元,两份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之和为8000元。两家保险公司分担实际赔偿损失4000元中的1和2,即各自承担2000元。在双重责任保险中,各保险公司采用限额责任分配更为现实。如果实际损失小于或等于多个保险合同中的最低责任限额,那么每个保险人的分摊金额是相等的,这有利于实现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公平。根据日本《商法典》第632条的规定,各保险人同时再保险的超额负担金额,应当按照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确定。第633条规定:连续订立数份保险合同的,原保险人应当先承担损害赔偿。如果损失金额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则由后一保险人承担。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不利于实现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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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5:5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