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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后能否收回赔偿金
释义

申请人未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项的义务,经保险公司催告后5日内仍未履行的,保险公司有权依照强制保险的规定解除强制保险合同。合同终止后,其承担的赔偿是否可以按照《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显然,保险公司无权向受害人追偿。那么我们能从被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吗?《强制保险条例》没有回应。笔者认为,强制交通保险合同也是平等主体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事实上,它是法律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特殊合同,应当纳入合同法的范围。《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充分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但是,当投保人隐瞒重要事项并因隐瞒重要事项而被发现时,强制交通保险合同往往已经过了一段时间,这使得保险公司失去了及时行使解除合同权利和承担可撤销强制保险的机会对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合同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有权向投保人追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具体金额可参照下列方法确定:
    

①保险公司将全部保费退还投保人的,可以全额追偿;保险公司将部分保费退还投保人的,可按所收保险费的比例进行追偿。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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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2:4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