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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费纠纷
释义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诉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
    

广州海事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广海发初字第77号
    

原公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公司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丰乐中路55号。

代表:马×亮,总经理。被告: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广东省广州保税区金桥路15号。法定代表人:关×冲,董事长。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诉被告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费纠纷一案,法院于2004年3月23日受理,由邓法官判决*冯某依法独自一人。4月27日,法院召集各方在庭前交换证据,并于当日举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文*东,被告东马油脂(广州保税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斌参加诉讼。案件现已结案。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分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在货物运输保险方面长期合作,原告作为保险人多次为被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2003年9月16日、9月19日、9月14日、10月4日、11月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签发了5份货物运输保险单(以下简称保险单),保险单号分别为:pyii200344015000010(以下简称保险单号10)、PYII20034401500013(以下简称保险单号10)根据《保险单第13号》(以下简称《保险单第14号》)、pyii200344015000014(以下简称《保险单第14号》)、pyii200344015000026(以下简称《保险单第26号》)、pyii200344015 100000036(以下简称《保险单第36号》),保险费分别为3831.11美元、704.22美元,3370.74美元、2765.20美元和7057.87美元。被告至今未缴纳上述五份保单的保险费。11月20日,原告将上述保险发票寄给被告,由被告会计部员工熊×波签字,要求被告立即缴纳保险费。12月17日,原告和被告逐一确认了未交保费的保单号和保费。原告认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原告与被告的关系明确,原告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但被告作为投保人至今拒绝支付上述保险费,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五项保险费共计人民币146763.58元(以下未列明金额为人民币元)及其利息(自保险费发票开具之日起计算),被告被命令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举证期间,原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埔分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五保险单。保险费发票5份。二保险单。保险单和发票收据。名片;6。保险费发票收据及未交保险费清单。2份事故通知和2份索赔信。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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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