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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土地期限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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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