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
释义 |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在法律上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内容包括的方面: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2.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两年。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怎么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发包人可以要求施工人限期整改,整改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不能修复或经修复仍不能达到约定质量标准的,发包人可以减少工程价款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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