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征地补偿常识 |
释义 |
为及时公正地解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二是市、县政府(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机构。协调机构设立土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设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土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受市政府、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之江度假村管委会委托,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管委会和政府具体负责协调本地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第三,征地补偿标准的争议协调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确保争议当事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保障争议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第四,为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地方政府及其农业、统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土地补偿标准纠纷的协调分为申请、受理、协调和处理四个部分。6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7。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和青苗的所有人。 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提出书面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或者苗木的补偿有争议的,应当由地上附着物或者苗木的所有人提出书面协调申请。8申请人对下列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自征地计划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协调办公室申请协调。(一)对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类型、等级有异议的;(二)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的;(三)对地上附着物(房屋除外)或者青苗补偿有异议的。9申请人在申请协调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协调申请;(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所有权证;(四)土地类型争议应当提供争议土地的现场照片。现状与实际用地类型不一致的,由建设单位出具该地块农业产业调整批准文件; (5)协调办公室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并提交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10协调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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