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一方故意隐瞒财产,法院会如何判 |
释义 | 杨某(女)与董某(男)于2001年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子女两名。二人从老家外地到石家庄打拼多年,从一无所有到现在家境殷实。物质生活富裕了,感情生活却贫瘠了,经过长时间的分居,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协议。除双方认可的财产外,杨某主张董某在老家购买了商铺,董某对此矢口否认。杨某在补充证据后,提供了董某购买商铺的买卖合同和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法官说法 董某在庭审时故意隐瞒其购买商铺一套的行为构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且情形比较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可以少分或不分。杨某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法院予以支持。法官提醒,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当事人应当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诚信诉讼,避免遭受严重的处罚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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