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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的口头协议有怎样的法律效力
释义
    咨询:
    我与丈夫办理离婚,在电话口头协议女儿共同抚养,协议由他起草,但当他把协议拿给我看时,变成女儿抚养权归他,抚养费一人一半,与当初的口头协议的原意不同;我不肯签这份协议,要求重新女儿抚养权归属大家,轮流抚养,但他不肯,态度还非常恶劣;在这个情况下我是否应该上法院诉颂离婚呢?手续应如何办理呢?我与他条件相当,大家收入差不多,也没有共同财产,各自也没有房产,他是出租车司机,开了出租车3年,是他第一份正式职业,之前他一直游手好闲;我在国有企业工作,有十几年工龄,是正式员工,职位属于中级技术员;学历我是大专生,他是初中生;女儿今年3岁,平常我上班要三班倒,一个月大概休息15天,我休息时女儿由我带,我上班时由我家婆带;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争取女儿的抚养权胜数有几大呢?
    律师:
    如果你们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必须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给民政局留底一份,因此你不同意对方的离婚条件的话,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如果你能够证明自己对抚养孩子更有利,法院可能把孩子判给你抚养。
    相关案例
    6月5日,江西余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重婚起诉的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准祝刚和桂萍离婚,并由桂萍赔偿祝刚人民币6000元。
    祝刚和桂萍于2001年元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4年桂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因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为省事,祝刚和桂萍双方私下口头协议离婚,从此,双方各奔东西。2004年,桂萍称自己已离婚,在他人介绍后与另村的范海订婚并举办了“结婚”宴席,此后,桂萍和范海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小孩。2011年元月,祝刚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桂萍赔偿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桂萍在未同祝刚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从2004年起即公然与范海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了小孩,因此,桂萍的这一行为构成重婚,同时也是导致双方婚姻破裂的原因之一,对此结果,桂萍是存在过错的。据此,依据《婚姻法》第32条和第46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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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