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第95题 |
释义 | 95、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关于女工权益,根据《劳动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公司应定期安排王某进行健康检查 B、公司不能安排王某在经期从事高处作业 C、若王某怀孕6个月以上,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D、若王某在哺乳婴儿期间,公司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选项B正确。《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选项C、D错误。《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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