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证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下发穗府[1989]8号文《关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的一般规定》,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制定本办法,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登记,依法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合同、章程签订前,外商投资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承包前项目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3)建设单位出具的合法营业执照第四条经“承包前项目登记”批准使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享有专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般由企业的地区、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可以有与第六条中文名称一致的外文名称,以便注册为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协议、章程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一)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注册申请书(二)合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议、章程(三)有审批权的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证明(四)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合同,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或法律部门出具的协议、章程、签字人资格证明或有效授权委托书(6)投资者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7)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以及上述中方特殊工种人员(八)的身份证明,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批准文件。上述文件、证件应当用中文书写。以外文书写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文本。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是:名称、住所、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别、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经营期限、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经理、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监事,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如下:(一)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二)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一半。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10万美元(三)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投资总额低于125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投资总额低于36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主营一项业务,兼营其他业务。第十一条符合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设立个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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