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号: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199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权利和义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外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义务,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外商投资企业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它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依法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工会的活动。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组织,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企业终止的,相应撤销工会组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合并或者划归其他工作部门。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有关法律、法规: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行业的,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工会。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推举工会主席或者组织者组织活动。女职工25人以上的,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民主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根据职工人数和企业工作需要,可以设置专职人员。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经济福利待遇参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副厂长)的待遇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待遇。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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