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权有怎样的法律义务 |
释义 | 一、留置权有怎样的法律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留置权人原则上并无使用留置物的权利,相反留置权人负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除为保管上的必要而为使用外,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的,不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担保。 3.返还留置物。当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人有义务将留置物返还于债务人。在债权虽未消灭,但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使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二、留置权的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 三、留置权的内容 留置权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 2.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法律网提醒,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 3.使用权。留置权人经债务人同意,有权使用留置物。这种使用系经所有人同意的合法使用,留置权人当然取得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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