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机关: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机关: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经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1994年1月2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我国《工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制定本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也适用于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属于职工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团结的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它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其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和奖励资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技知识和专业知识,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法律和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各项经济任务。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自上级工会批准之日起,具有社会组织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自行解散工会。相关法律法规: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经理(厂长)应当尊重工会的权利,依法支持工会的独立活动。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支持董事会、经理(厂长)依法行使职权。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职工行使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应当给予保障和支持。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有权派员到外商投资企业指导工会的组建,宣传和监督有关工会的法律、法规的执行。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选举1名工会会员组织活动。企业工会有女职工25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动工会主席、副主席的,应当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外商投资企业辞退、解聘或者解聘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职务的职工,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委员会的意见。经上一级工会同意。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享有下列权利:(一)监督企业遵守和执行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法律法规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会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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