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程序 |
释义 |
1、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政府批准登记制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总额规模和项目分类是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审批外商投资企业权限的主要依据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和其他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各省、自治区政府,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性外商投资项目,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配额和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必须先向商务部门申请配额和许可证。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不需要全国综合平衡的项目,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基本程序,应当报国务院主管部门备案。中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选择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者在了解合资企业(合作方)的经营范围和资信状况,确定合作意向后,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审批部门(发改委)批准。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方投资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以保护名称专有权,防止名称重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申请和批准。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中外投资者应当对项目的市场、资金、规划选址、工艺、技术、设备、环境保护、原材料销售、经济效益、外汇收支等进行可行性研究,合资(合作)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配套等事项,共同编制可行性报告,报审批部门(发改委)批准。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外投资者可以协商签订合同,设立企业的章程和其他法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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