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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
释义

发布部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件编号:第一章总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政府外经贸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第二章设立审批申请,第四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批管理权限内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审批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或者过户手续。但是,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一次申报所缺材料和具体要求。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审批和联合审查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变更合同、章程主要条款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向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审批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各自的审批登记手续。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终止,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算,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提前终止的,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报原登记部门注销。原审批登记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批注销手续。第八条审批登记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外商投资企业事务处理工作细则,并在办公室明显位置予以公布。公示事项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对外开放时间;(二)办理事项所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的内容和具体要求;(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四)办理手续的期限。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合同、章程,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劳动报酬法、工作时间法、休息休假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等;集体合同应当依法与企业工会签订。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下列行为:(一)对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二)摊派各种项目和各种费用,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存款、集资行为(3)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行为(4)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约谈、未经企业同意的走访行为(5)其他无法律依据或者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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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