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
释义 |
颁发机关: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第号:(1994年7月14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4日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天津港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管理,按照《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和《天津港保税区劳动管理规定》执行分别。相关法律法规:第三条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劳动监督检查。第二章招聘职工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自主确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不得招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重体力劳动的职工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第六条在职人员申请在外商投资企业就业,应当向原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调解或者仲裁。相关法律法规:第7条外国人未取得我国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来中国的外国留学生和外商投资企业从香港、澳门、台湾来的人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聘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职责;(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4)劳动安全卫生和其他生产、工作条件(5)劳动纪律和奖惩(6)终止、解除劳动合同(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在…上。第十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三)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四)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的。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经有关部门确认,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裁减职工的;(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企业解散(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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