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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
释义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编号:第一条为改善江苏省外商投资环境,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保护全体投资者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管理部门以及与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由省计划经济管理厅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宏观协调和宏观指导;省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管理。第四条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协调和协助企业的有关事宜。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帮助。第五条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减少环节,简化程序,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各类行业管理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责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管理机构不得侵犯外商投资企业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第六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企业的一切重大经营活动,由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讨论决定,总经理负责实施。董事会主席、副主席、董事和联合管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委员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指示总经理执行与董事会、管理委员会决定不一致的决定。工业企业集团和工业管理组织在组织设置上相互关联,参加或者参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其投资权由其参股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管理委员会行使,不得干涉企业的日常生产和正常经营,企业借助行业管理组织的权威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七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各方必须严格按照依法共同签订和批准的合同规定的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外资企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投资进行年度审查。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条件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履行投资义务的投资者,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商,采取限期履行等必要的监督措施。逾期不履行合同的,由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吊销批准证书、宣告批准证书无效等处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六个月不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应当申请解散。不申请解散的,视为关闭。原审批机关吊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营业执照,并公告解散。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清理资产、债权、债务。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材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有形或者无形资产出资的,评估或者估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国际惯例进行价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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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