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市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
释义 |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含常委会)发布编号:(1993年4月28日重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8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9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充分发挥工会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独立开展工会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性组织,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具有协会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工会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尊重工会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二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成立工会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由委员会会议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同时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席、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工会组织,必须报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所在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终止或者撤销的,相应撤销工会。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中外职工,除管理层的代理人外,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的,经企业工会批准,可以成为工会会员。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设立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举1名工会会员组织活动。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配备与工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会干部。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十二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合营管理机构讨论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监督企业遵守和执行有关劳动管理、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利益的法律、法规。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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