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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
释义

发布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号:1995年3月29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4月14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5)第一条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的合法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资产为私人所有的个人独资、合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工会组织。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联合的群众性组织。它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它是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和运作的。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体力劳动者、脑力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退出工会的自由。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应当尊重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尊重本企业工会的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本企业工会的活动。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组织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二章工会组织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工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设立工会,应当报市、县(市)、区总工会批准,并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筹建工会。工会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成立。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根据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组织者,并将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任期三年至五年。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可以依法取得社会法人资格。第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有会员25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少于25人的,设1名组织者。女职工25人以上的,同时成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设女职工1人。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应当配备与工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会干部。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工会主席、副主席、组织者在任职期间,经上级工会同意,有三分之一会员不信任的,可以提前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决定是否改选。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挠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成工会,不得擅自撤销、解散、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将工会办公室划归其他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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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0: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