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考试真题:三国法单项选择(2012年) |
释义 | 32.甲乙丙3国均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约国。甲国汤姆长期旅居乙国,结识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2人在乙国与丙国汉斯发生争执并互殴,汉斯被打成重伤后,杰克将汤姆秘匿于使馆休息室。关于事件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杰克行为已超出职务范围,乙国可对其进行逮捕 B.该使馆休息室并非使馆工作专用部分,乙国警察有权进入逮捕汤姆 C.如该案件在乙国涉及刑事诉讼,杰克无作证义务 D.因该案发生在乙国,丙国法院无权对此进行管辖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保护性管辖 【解析】选项A错误。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对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所以因此,杰克作为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刑事豁免,乙国不得对其进行逮捕。 选项B错误。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接受周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所以B项因此,该使馆休息室,乙国警察未经许可无权进入使馆休息室逮捕汤姆。 选项C正确。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据此,所以甲国驻乙国大使馆参赞杰克无作证义务。 选项D错误。保护性管辖又称保护原则、安全原则,是指国家对于严重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行为及行为人进行的管辖,不论行为人的国籍,也不论行为发生在何地。所以因此,丙国法院享不是无有权管辖权。 33.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甲、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关于该争议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不符合国际法的??() A.甲、乙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B.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C.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D.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海洋法法庭的管辖权 【解析】选项A符合。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提交法院的争端及范围等可以通过在条约中设立专门条款,也可以在订立条约的同时,再订立专门的协定加以规定。所以,甲乙作为联合国的成员国可达成协议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 选项B符合。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法庭的管辖权及于下列案件:(一)有关《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二)关于与《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其他国际协定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三)如果同《公约》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也可提交法庭。一般来说,法庭的管辖只限于《公约》所有缔约国。甲、乙是联合国会员国,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现对相邻海域中某岛屿归属产生争议,所以,甲、乙可自愿选择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庭。 选项C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就具有下列性质之一的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当事国,接受法院的管辖为当然具有强制性,而不需要再有特别的协定。这些争端是:对于条约的解释、违反国际义务的任何事实、违反国际义务而产生的赔偿的性质和范围等。这里“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就具有了强制的管辖权,而不需其他协定。此本题中,甲作出了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乙未作出接受联合国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所以,甲可单方将争议提交联合国国际法院不符合国际法。 选项D符合。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非强制性方法之一。协商曾被作为谈判的一个部分和步骤,但当代也常常被作为一个独立的方法使用。谈判一般仅限于当事国之间,协商有时也可以邀请中立国参加。所以,甲、乙可自行协商解决争议。 34.甲、乙国发生战争,丙国发表声明表示恪守战时中立义务。对此,下列哪一做 法不符合战争法??() A.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 B.甲、乙不得对其境内敌国人民的私产予以没收 C.甲、乙交战期间,丙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D.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义务 【解析】选项A符合。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政治、经济、军事等诸方面都处于敌对状态。断绝经贸往来是战争开始后敌国之间通常采取的措施。一般地,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和商务往来是被禁止的,但对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则并不废除。所以,甲、乙战争开始后,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二国间商务条约停止效力是符合战争法的。 选项B符合。交战国在战争中对敌产的处理应区分公产和私产。交战国对于其境内的敌国人民的私产可予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但不得没收。 选项C符合。中立国与交战国关系中的某些特殊权利。中立国有权与交战国的任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商务关系。所以,丙作为中立国,在甲、乙交战期间可与其任一方保持正常外交和商务关系。 选项D不符合。中立国的义务一般可以分为不作为的义务、防止的义务和容忍的义务三个方面::①不作为的义务,,是指中立国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任何交战国提供军事支持或帮助。包括不得提供军队、武器、给养、贷款或向交战国军队提供庇护场所等。②防止的义务,是指中立国有义务釆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交战国在其领土或其管辖范围内的区域从事战争,或利用其资源准备从事战争敌对行动以及战争相关的行动,包括在该区域中征兵、备战、建立军事设施或捕获法庭、军队及军用装备过境等。③容忍的义务,指中立国须容忍交战国根据战争法对其国家和人民釆取的有关措施,,包括对其有关船舶的临检、对其从事非中立义务的船舶的拿捕审判、处罚或非常征用。所以,甲、乙交战期间,丙同意甲通过自己的领土过境运输军用装备不符合战争法。 答案:D 考点: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中立国的义务 35.甲国公民琼斯的经常居住地在乙国,其在中国居留期间,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 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琼斯的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甲国法 B.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中国法 C.民事行为能力应重叠适用甲国法和中国法 D.依照乙国法琼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国法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民事 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析】选项A、B错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同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所以,琼斯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乙国法。 选项D正确,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答案:D 考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36.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收养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手续、效力、解除) 【解析】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二十八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所以据此可知,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答案:A 考点:收养的法律适用(条件和手续、效力、解除) 37.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涉台文书送达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据此可知,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选项B说法正确。在案件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选项C说法正确。人民法院向住所地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送达民事诉讼文书。如果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的,或者受送达人不在内地居住,但送达时在内地的,可以直接送达。 选项D说法错误。受送达人在台湾地区的地址明确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所以,D项中不是“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说法错误。 答案:D 考点:涉台文书送达 38.某外国公民阮某因合同纠纷在中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张某。关于该民事诉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阮某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B.受阮某委托,某该国驻华使馆官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并在诉讼中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C.阮某和张某可用明示方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D.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的,如张某向外国法院起诉,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不能受理 【答案】A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诉讼管辖权 【解析】选项A、B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我国《民事诉民诉讼法意见》及其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三百零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选项B错误。外国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是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选项C错误。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承认协议管辖,即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有关级别管理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该合同属于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我国法院有专属管辖权,则双方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管辖法院。 选项D错误。阮某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因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故我国法院可以依法管辖该案。 答案:A 考点: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诉讼代理)、诉讼管辖权 39.当事人欲将某外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申请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根据中国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该判决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B.该判决应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C.承认和执行该判决的请求须由该外国法院向中国法院提出,不能由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 D.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选项C说法错误。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要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在我国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选项B说法正确。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选项D说法正确。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无论是由当事人直接申请还是由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所以如该判决违反中国的公共利益,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 答案:C 考点: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40.《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了服务贸易的方式,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协定规定的服务贸易??() A.中国某运动员应聘到美国担任体育教练 B.中国某旅行公司组团到泰国旅游 C.加拿大某银行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 D.中国政府援助非洲某国一笔资金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类型) 【解析】《服务贸易总协定》通过四种服务贸易方式来调整服务贸易。即(1)跨境供应,从一国境内直接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产品的流动(不需要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实际流动);(2)境外消费,在一国境内向其他国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的流动;(3)商业存在,外国实体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其他国境内设立的机构提供商业服务——设立当地机构,如银行、保险;(4)自然人的存在,一国的服务提供商通过自然人到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自然人流动,如工程承包。选项A属于自然人的存在;,选项B属于境外消费;,选项C属于商业存在,而选项D不属于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之一。 答案:D 考点: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类型) 41.部分中国企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要求对原产于某国的某化工原材料进口产品进行相关调查。经查,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倾销成立,决定征收反倾销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构成倾销的前提是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 B.对不同出口经营者应该征收同一标准的反倾销税税额 C.征收反倾销税,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做出决定,商务部予以执行 D.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由外交部负责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反倾销措施 【解析】选项A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七条规定,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应依照反倾销条例进行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据此可知见,进口产品对我国化工原材料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是构成倾销的前提。 选项B错误。《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选项C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38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选项D错误。与反倾销调查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事宜主要是由商务部负责《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商务部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答案:A 考点:反倾销措施 42.甲、乙均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乙称甲关于影像制品的进口管制违反国民待遇原则,为此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并经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理。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 B.专家组可对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予以审查 C.上诉机构可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审 D.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答案】D 【考点】本题考核WTO争端解决机制 【解析】选项A错误。甲、乙磋商阶段达成的谅解协议,不可被用于后续争端解决审理。磋商是申请设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但磋商事项以及磋商的充分性,与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及专家组将作出的裁定没有关系。磋商仅仅是一种程序性要求。但很多争端通过磋商程序得以解决,磋商是争端解决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选项B错误。设立专家组的申请决定专家组的权限范围。对争端方没有提出的主张,专家组不能作出裁定,即使相关专家提出了这样的主张。专家组可以向其视为适当的任何个人或机构寻求信息和技术建议。 选项C错误。上诉机构可以推翻、修改或撤销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但上诉机构没有将案件发回专家组重新审理的权力。 选项D正确。上诉案件由上诉机构7名成员中的3人组成上诉庭审理。 答案:D 考点:WTO争端解决机制 43.甲、乙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间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甲国A公司拟将与乙的争端提交根据该公约成立的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该中心可根据A公司的单方申请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 B.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须以A公司和乙书面同意为条件 C.如乙没有特别规定,该中心对争端享有管辖权不以用尽当地救济为条件 D.该中心对该争端行使管辖权后,可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作出裁决 【答案】A 【考点】本题考核《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正确。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中心仅对争端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ICSID裁决的争端有管辖权。 选项C说法正确。中心的管辖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即一旦当事人同意在中心仲裁,有关争端不再属于作为争端一方的缔约国国内法管辖的范围,而属于中心的专属管辖。这表明据此可知,双方实际上,双方可以不用尽当地救济即可在书面同意的基础上将争端提交仲裁。 选项D说法正确。依《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第42四十二条规定,中心仲裁庭应依争端双方同意的法律规则对争端作出裁决。 答案:A 考点:《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 44.关于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包括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B.《政府采购协议》属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中诸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对于中国在内的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 C.《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 D.《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答案】B 【考点】本题考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法律框架)、中国人世承担的特殊义务 【解析】选项A说法正确。世界贸易组织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建立的多边性贸易组织。其成员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各国政府和单独关税区政府,任何个人、企业或其他非政府机构都不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也不能向它主张权利。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区,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选项B说法错误。诸边贸易协议,主要由附件4组成,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奶制品协议和牛肉协议((这两个协议已于1997年失效)。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签订的《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也属于诸边贸易协议的范畴。诸边贸易协议只有极少数成员参加,也只对参加了诸边协议的成员有约束力。 选项C说法正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特别规定了针对中国产品的特定产品的过渡性保障措施机制。这一机制,专对中国产品实施,实施条件低于保障措施的要求。在严重的情况下,,这一规定有可能造成对中国出口的连锁反应,导致许多进口国同时对中国产品采取措施。 选项D说法错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的一部分,《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建立了统一的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制度。依规则解决争端,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迅速、有效、满意地解决争端,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的基本原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