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集资的形式是多变的,因此有必要加强对P2P网络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控制 |
释义 |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然识别< /P> < P>作为“互联网+”在金融领域的重要体现,P2P网络借贷平台近年来发展迅速。但由于监管存在技术难点和法律空白,现实中也存在一些不具有任何投资意义的欺诈性项目。了解公共资金的“法律红线”,即非法筹措资金,是准确界定P2P网上借贷平台的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前提和关键。 如何区分P2P网贷平台是用于互联网众筹还是非法集资?江苏省检察院法制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鲍杰认为:首先,要看外债是否先于债务转移。P2P网络贷款是指先贷款,在取得真实合法的债权后再转让;非法集资通常具有使用不清、非法占有的行为。其次,要看债权转让额是否超过对外贷款额。P2P借贷金额不能超过债务转移金额;但是,非法集资的贷款数额一般大于债权转让数额。第三,两种坏账率之间存在差异。P2P网贷平台一般会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风险防范基金,防止坏账发生;但是,非法集资主要是针对非法占有和不归还,因此缺乏防范坏账的相关风险防范机制。第四,基金的真实所有权不同。P2P网贷平台只是借贷双方的中介,它实际上并不拥有资金的所有权,非法集资是非法吸收和占有投资者的资金 涉及群众的经济犯罪案件中非法经营与金融创新的纠纷,准确把握非法经营罪和金融创新罪的定义也是刑法的难点之一 刑法对非法经营罪规定了总则,这对于司法实践中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慧中指出,这种综合监管存在诸多争议。也就是说,在刑法没有新的明确解释的情况下,将类似的经济违法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犯罪行为并不容易。对此,鲍杰补充说,非法经营罪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金融犯罪,但刑法对非法经营金融活动作出了规定,这也是一种重要的金融犯罪。我国现代金融业的发展相对较晚。为了控制风险,金融法从诞生之初就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即“未经法律授权,不可为之”。无论从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行为方式、特别许可等方面都需要法律、法规的授权,未经许可从事金融业务的,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刑法界定“非法经营”和金融创新的关键在于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在实践中如何加强对P2P网络众筹的法律规制和行政监管,除了传统的债券众筹,利用P2P平台发行股票、集资买房、销售金融产品,甚至涉嫌洗钱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对于如何做好P2P网络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和有效监管,专家学者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对于P2P网络众筹的刑事规制,李晓明建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维护刑法谦抑性,促进刑法的完善。对P2P众筹平台的监管应以监管为主,刑事处罚应放在后方。只有当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不能解决相关问题时,刑法才能介入。二是引入严格的刑法解释,避免主观归责。通过严格解释来限定犯罪范围,避免主观归责,不当扩大刑罚处罚范围。三是绷紧刑法网,增强刑法威慑力。在刑事政策方面,宽严相济并不意味着纵容违法犯罪行为,但宽严相济或宽严相济不足以震慑犯罪,不一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创造繁荣环境。因此,在具体制定刑法规范时,特别是在严刑峻法网中,需要从增强刑法威慑力的角度来考虑,严刑峻法应当严明,严刑峻法应当严明,刑罚不应当姑息。四是完善处罚措施。一方面,在刑罚体系上,注重刑罚种类的优化配置,深化财产刑改革,建立刑罚执行附带的经济补偿制度,弥补投资者的损失;另一方面,逐步提高和扩大资格刑在经济犯罪处罚中的比重 对于P2P网络集资行为的法律定位和有效监管,杨惠忠认为应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应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P2P网络贷款平台本质上是一个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不能用于自筹业务。二是建立严格的P2P网贷平台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行业自律组织,确定银监会在P2P平台监管中的主体地位。三是司法和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形成打击非法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力 至于检察机关在打击互联网金融众筹中的作用,鲍杰建议: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化水平,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对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的P2P网络集资行为,特别是一些危害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要集中力量,加大力度依法打击。另一方面,在P2P网络募捐的法律评价中,也需要有“度”。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严格核对事实、证据和法律,防止刑法的过度干预影响网络金融创新在成长过程中的健康发展。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要防止当场机械办案,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扣押涉案财物,坚决防止利用办案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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