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赔偿主体吗 |
释义 |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赔偿主体吗 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责任的,由派出它的行政机关承担。但如果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派出机构获得行使一定行政管理的职权时,派出机构行使这一职权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自己承担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责任。 相关知识:行政赔偿范围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 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派出所是不具有行政赔偿主体资格的,因为派出所是派出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派出所是可以作为行政赔偿主体的,但此种情况要区别对待,如果还有不明白的欢迎来法律咨询网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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