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失物处理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一、遗失物处理原则是什么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遗失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仅将遗忘物和埋藏物规定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并未涉及遗失物,根据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遗失物不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遗忘物也包括遗失物,因为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无本质的区别,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笔者认为遗失物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是: 1、遗忘物与遗失物的区分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并末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而是一概以“遗失物”概括之。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未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而是统称为“遗失物”。 2、遗忘物与遗失物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财物脱离所有人后被占有是一个连续的发展的过程,遗忘与遗失只是这一发展过程的两个相续的阶段。在这一动态的发展过程之中很难确定一个合理的点而将两者断开。从法律的角度而言,由于我国民法上并无取得时效制度,则无论财物脱离所有人经过多长时间,所有人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在这一点上遗忘物与遗失物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二者并无区分的实际的法律意义。 3、持有以上两种不同观点的人们区分遗忘物与遗失物比较一致的标准是:(1)遗忘物的所有人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处所,而遗失物的所有人不能确定遗失物的具体处所;(2)遗忘物脱离物主的时间较短,而遗失物脱离物主的时间较长;(3)遗忘物未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而遗失物已脱离物主的控制范围。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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