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强制医疗判决书
释义
    参考范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强制医疗决定书
    (2016)湘1021刑医03号
    申请人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申请人刘某X,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现被湖南省桂阳县公安局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于湖南省郴州市博雅医院。
    法定代理人刘某X,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
    指定代理人赵*福,**永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医申(2016)03号强制医疗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刘某X进行强制医疗,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为被申请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于2016年7月27日在郴州市博雅医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李-正出庭支持公诉,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某X、指定辩护人赵*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涉案精神病人刘某X因怀疑同村的刘某乙作法害他多年,于2016年5月13日19时许,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刘某乙家中,踹开侧门进入客厅,持刀连刺刘某乙数刀后,将刘某乙刺倒在客厅地板上,后发现刘某乙姑姑刘某丙闻声进屋,于是逃离现场。刘某乙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当晚,刘某X接到母亲要求回家的电话后,返回雷坪镇上岗村的家中,被守候的桂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检验,死者刘某乙因多脏器损伤致大出血死亡,性质属他杀。经鉴定,刘某X在本案中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强制住院治疗。
    申请人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精神病医疗鉴定等证据,认为依法应当对刘某X进行强制医疗。
    法定代理人刘某X对申请人申请强制医疗的事实无异议。
    指定代理人赵*福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认为被申请人刘某X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19时许,在桂阳县雷坪镇上岗村,被申请人刘某X携带水果刀从侧门进入村民刘某乙家中,连刺刘某乙数刀。刘某乙被送往桂阳县中医院治疗,当晚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晚,桂阳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X家属的配合下将刘某X抓获归案。2016年5月19日,桂阳县公安局作出桂公物鉴(尸检)字(2016)2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死者刘某乙系多脏器损伤致大出血死亡,性质属他杀。2016年5月30日,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精鉴字第42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认定:刘某X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在本案中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强制住院治疗。
    上述事实,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撤销案件决定书、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证人刘某丁、邓某某、刘某丙、刘某壬、吴某某、刘某X、邓某乙的证言、精神病人刘某X的供述与辩解、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某X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实施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公民的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被申请人刘某X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予强制医疗。申请机关对被申请人刘某X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某X予以强制医疗。
    如不服本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审判长邓*亮
    人民陪审员雷-英专
    人民陪审员谢*桂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肖容
    通过人民法院的各种考察,最终得出一个人是否需要强制医疗的结论,这也是法律严谨的体现。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3: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