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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执行人是什么?合伙企业的执行人也称为“合伙企业负责人”。所有合伙人选出的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事务。合伙事务执行人的选举应当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合伙事务执行人一旦当选,即为合伙企业的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辞职或解聘。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业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承担 任何合伙人不得因执行人的过错而推卸责任。但是,在合伙企业中,每个合伙人都有权要求执行人赔偿其因故意或疏忽造成的损失。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与其他合伙人讨论,否则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的执行应由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人未经授权不得作出决定。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第28条一名或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第二十九条合伙人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有异议的,暂停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如果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所有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则应按照本法第30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 第三十五条被指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责 被指定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授权的范围外履行职责合伙企业,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是lyba.com汇编的相关知识。通过以上内容,您可以大致了解行政事务和大厅。在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合伙企业遭受损失的,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您可以咨询lyba.com上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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