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无效时出卖人赔偿房屋差价一案任佳 |
释义 |
案例:甲、乙双方于2009年9月5日签订了《购房合同》。甲方同意以130万元的价格将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出售给乙方,并向乙方出示房产证和丈夫同意出售房屋的短信。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先支付5万元定金,2009年9月15日前支付20万元定金,9月30日前再支付15万元定金。甲方还清贷款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履行付款义务,协助甲方还清贷款,并多次催促甲方办理过户手续。甲方因各种原因推诿,多次向乙方收取近50万房款,乙方多次无故催促乙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甲方履行合同,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庭审中,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原为甲方及其前夫共同所有。他们于2008年协议离婚,所涉房屋属于该男子。该名男子声称他完全不知道卖家,并坚持不同意出售该房屋。作为出卖人,甲方明知无权处分该房屋,隐瞒事实,致使本合同无效,给乙方造成数十万损失,经法院调解,甲方同意将收取的购房款返还乙方,并赔偿100万元的房价差。案例分析:本案房价差赔偿成功的关键在于甲方的行为涉嫌犯罪。在与乙方签订销售合同时,甲方确实在向乙方出示的房地产证上登记了甲方的姓名,使乙方确认甲方有权处分该房屋,并先后支付了数十万元的购房款。事实上,甲方隐瞒了其与前夫离婚并将所涉房屋处置给其前夫的事实,具有明显的欺诈意图,并实际从乙方处骗取数十万房款。中国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甲方的行为实际上已涉嫌合同欺诈,金额巨大。如果甲方不主动索赔,乙方可向公安机关举报并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本案中被补偿房屋的价差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在实践中,以下情况很常见:1。这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夫妻中的一方有全权处理房屋销售事宜。在买房时,他们与其中一人签订合同,因为他们相信其中一人拥有完全的代理权。后来,房价上涨了。如果卖方不想出售,另一方则站出来声称不知道该房屋的销售情况,且另一方未获得其授权,则声称该合同无效。这种情况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夫妻双方的姓名在房地产证上登记,一方办理,未向买受人出示另一方的授权书。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很肯定会认为另一方有权进行家庭代理,与一方签订合同并支付房价。后来,另一方声称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提交人认为买方有过错。就中国现行法律而言,它不承认夫妻之间的家庭代理权。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办理的,仍需取得另一方的授权,否则无权处分。因此,在本案中,法院很可能认定合同无效,买方只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对于房价差价,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差价主张应予支持;2) 房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注册方与买方签订销售合同。买受人支付部分房价后,出卖人想违约,夫妻另一方声称合同无效。因为中国的房地产需要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隐瞒房地产的产权,买方只能进行登记,不能确定登记以外的其他产权人。因此,在本案中,笔者认为,买方可以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3) 房地产证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姓名,另一方主动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往往因为夫妻关系而忽视实际授权问题,这最终可能导致另一方声称合同无效的麻烦。2.这所房子属于一个家庭成员。家里的其他成员也站出来处理卖方的事务。由于他们是业主的近亲(如父子关系),买方通常认为他们已经获得了实际业主的同意,因此他们与他们签订了合同。之后,不动产所有人站起来不同意出售,并主张合同无效。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合同必然无效。尽管业主和卖方是近亲,但他们没有法定代理权,买方只能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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