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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还没有签订拆迁协议,如果补偿不合理怎么维权
释义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被征收人对征收与补偿方案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方案,向依照本条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并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附补偿金额、专户存储账号、产权交易用房、周转房的位置和面积等;二是是否必须签订征地协议,不必。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征地协议是征地单位与征地单位就土地面积、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的协议。这是土地征用项目申报的必要内容。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1999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对征地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告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实行征地公告制度和征地补偿登记,可以增加征地的透明度,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征地公告,农民可以了解征地范围和目的、征地审批权限和征地补偿标准,从而获得农民对国家征地的支持和理解,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征地协议不再是征地项目申报的必要条件。虽然一些地区过去仍继续签订征地协议,但这并不是一个合法的征地程序。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协议未签订时,如果赔偿不合理,个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在法律上有相关规定。以上均为法律咨询网组织的相关内容。如果你有任何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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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8: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