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妻子将财产遗赠给孙子孙女,丈夫将财产转让给女儿是无效的 |
释义 |
【案例详情】 甲、乙双方拥有一套共有产权的房屋,以甲方的名义登记。2001年,乙方立下遗嘱,将其房屋中属于自己继承的部分遗赠给孙子C。2005年乙方去世后,C立即接受遗产,但房屋登记没有改变,仍然是以A的名义。2008年,A将房屋交给了他的女儿丁(C的姨妈,她也知道他母亲的意愿),并将其转让给丁的名字。现在孙子丙起诉确认a向D捐赠房屋的行为无效 [差异]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乙方去世后,甲方和孙子丙与该房屋有共同关系,因此,甲方的处罚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A和孙子C属于按份分享关系。共有人a把房子给女儿是未经授权的处分。未经授权的处分仅包括对其自身份额的处分,对房地产中属于C的部分的未经授权的处分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方和丙方共同拥有股份,其对财产的处分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评价] 作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中有三种不同观点的原因是,在B去世后,作为爷爷a和孙子C,他们决定财产是共同拥有还是共享。如果C继承的遗产与第三方共同甲方的财产,未经丙方同意,甲方无权处分,处分结果无效。如果丙方继承的遗产与甲方的财产按份额分享,根据《物权法》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须经三分之二共有人同意,p甲方仍然无权处分,处分结果仍然无效。因此,无论是股份共有还是共有,甲方的处分都是无效的,而不是部分无效和部分有效。在乙方死亡后,甲、丙方是以股份方式共同拥有该财产还是共同拥有该财产?笔者认为是无效的由于以下原因由股份共享: 持有共同所有权的原因是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共同所有权,是指在遗产开始继承后,在遗产分割前,两个或两个以上继承人享有继承权的遗产共同继承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或者遗嘱的规定确定各自的份额。但是,这应当是指遗产由两个以上继承人继承的情况。在分割前,所有继承人共享遗产。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在遗嘱中,B奶奶的遗产由其孙子单独继承,因此该遗产只有一个权利人,没有其他权利人共同继承该遗产,因此该遗产并不常见。因此,所谓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共同所有权,其共同标的仅限于遗产。B奶奶的另一半房屋所有权本案中的祖父原本不属于该遗产,因此“该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共同所有”的规则不适用 基于上述分析,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和丙方应在乙方死亡后共享财产。因此,甲方的赠与法律行为属于未经授权的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的人未获得处分权或未经批准根据《合同法》第51条,如果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未经债权人或无权处分的人批准而处分他人财产,则ose在订立合同后获得处分权,合同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赠与、转让不动产的行为属于处分行为,而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负担行为。处分行为一经成立,即产生效力。但是,行为人处分权人应当是有权处分该物或者该权利的人。原则上,无权处分的人的处分无效。当处罚与负担并存为因果关系时,立法必须对效力关系作出判断,并确定其效力因果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受到因果行为的限制,如果因果行为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不可能的或与行为不一致的,则该行为是不成立的,也就是说,因果行为的效力不应仅考虑行为的法律要件,而应考虑是否成立。因果行为是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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