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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最低担保条款为核心的委托理财协议无效
释义

[关键词]破产债权确认委托理财最低担保条款无效
    

[案件简述]
    

原告:江西省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被告:*乡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乡村证券)
    

2003年9月15日,互助会与**乡村证券签订《政府债券委托投资协议》,同意互助会委托**村证券3000万元投资国债,期限为一年,并约定期限届满时双方的义务,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法等。同日,双方还签署了《政府债券委托投资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在委托期间,**村证券支付互助会投资政府债券的年收益率为8.2%,超过8.2%的部分作为**村证券的投资咨询费。如果不足,不足部分由**村证券和违约赔偿金补充。此后,互助会按合同约定支付3000万元
    

合同期满后,**村证券分批将委托购买国债的本金返还互助会,共计1940万元。2006年2月24日,对**村的证券进行了行政清理和委托。2007年9月7日,法院裁定同意于2007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村证券破产管理人确认其仍欠互助会委托购买国债本金1060万元
    

原告称,第一和**村证券仅确认互助会本金,但没有确认互助社的资本损失,这与事实不符。2、 根据合同法,**村证券不确认互助会的资金损失是错误的。因此,请法院确认互助会债权应包括1060万元本金和4113600元资本损失费,共计1471360元,而**乡村证券应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及《委托投资国债协议补充协议》应视为无效。双方同意8.2%的高收益率。该行为实际上是为了获取高收益,符合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因此**村证券应返还互助会负责人,且不应赔偿损失。请求驳回互助会的索赔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双方已形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本协议双方约定年收益率为8.2%是本协议的核心条款,其性质为最低保证条款,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最低担保条款的无效将导致本协议的无效,因上述协议而获得的财产将予以返还。被告**村证券自2003年9月16日起至法院裁定受理**村证券破产还债之日止,向原告互助社支付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同期利息。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本人确认原告江西互助保险协会享有被告**村证券有限公司利息损失的债权为2.60658元50美分。驳回原告江西互助保险协会的其他索赔
    

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39709元,由原告江西互助保险协会(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和被告**村证券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
    

[争议焦点]
    

原告互助社索赔的4113600元资金损失费是否由**村证券经理确认为原告互助社的债权
    

[法理分析]
    

本案是因债权人对债务人在破产过程中申报的债权数额不满而引起的纠纷,庭审主要集中在原告互助会对4113.6万元的资本损失费是否应确认为债权人债权的判决上因此,在分析本案时,我们也需要围绕这一焦点梳理线索:
    

首先,判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这主要涉及最低担保条款和委托理财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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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