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丈夫秘密出售房子,妻子声称合同无效 |
释义 |
兰和她的丈夫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他们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多年。兰和他的儿子一直住在家里(即有争议的房子),而她的丈夫徐住在他父母的家里。兰现在居住的房子的产权是以她丈夫的名义拥有的,但房子应该是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从一开始到办公室,原告家里的一些人就来找她的丈夫,并称赞她负债累累。但兰不知道内情,也找不到她的丈夫进行调查。2005年底,她的丈夫徐和第三人在没有通知兰的情况下将房子卖给了他,其中一人在签订合同时签署了丈夫和妻子的姓名。兰也不知道 妻子认为丈夫在没有说出真相的情况下把房子卖给了其他人,并将丈夫和买房人作为共同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回该房屋 恒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共同财产,而他丈夫擅自处分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他明知如此。因此,徐与他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评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和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如果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销售关系应被宣布为无效。如果买方不知道销售关系是否有效,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其他共有人明知当时不反对,事后提出反对的,应当承认销售关系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有人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它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但是,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的第三方何某知道这是共有财产,未经共有人同意签署了本合同,该合同不真诚,应被视为无效 作者:*夏成有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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