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双重”工资仲裁的局限性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就业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月薪,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期限为一年,自双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由此可以看出,双薪仲裁时效为一年,从雇主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 案例: 2010年5月,王在一家电力安装公司工作,并于2014年2月离开。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辞职时,王希望申请仲裁,并要求雇主在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间支付双倍工资。王在本案中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雇主应自雇佣之日起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聘用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的最后一日止,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因此,在本案中,王有权要求雇主支付“双倍”工资,但本案面临另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法》第27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限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自第四款之日起计算,工人的仲裁申请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有人认为,由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即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应适用特别仲裁时效的规定。作者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是因为劳动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应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为支付的前提不是劳动者提供劳动,而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作为一种处罚,从法律上讲,它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只能按照工资标准执行。因此,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仲裁时效的特别规定不适用于本案。因此,王的仲裁委员会不会支持这一要求。 目前,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仍有大量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例。因此,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