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做法 |
释义 |
1) 员工要求补充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不是劳动争议 2)25%的经济补偿不再得到支持 3)如果员工拒绝签订合同,单位需要支付两倍的工资才能继续工作 4)连续两次签订定期合同。员工第三次提议签订非定期合同,且单位没有选择权 5)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在章节中没有上限,计算期限在章节中没有上限 25%的经济补偿不再受支持:过去,广东省法院根据《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劳动部[1994]481号第3条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无故扣发、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然而,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院改变了做法,不再支持扣除工资25%的经济补偿。原因是法院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审判案件,而不能根据部门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了补偿,为原经济补偿的25%。此外,第85条还规定处罚对象为劳动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也不能根据本条的规定判决向工人支付额外赔偿。即使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也只有在“责令支付”后才能“责令支付额外补偿”。 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不分段,计算年限不分段:[广东省经济补偿计算规则]1)计算基数不分段,计算基数不再分段,社会平均工资不分段3倍;2) 计算期不受分段限制:如果工资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2008年后的工作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如果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且非因协商一致或不称职而终止合同,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受12年的限制。不要发疯,仔细体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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