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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海上救援体系的影响
释义

关键词:环保意识海洋环境海洋灾害救援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越来越大,海洋环境问题已引起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都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船舶事故和定期排污作业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是海洋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因此,当此类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尤为重要,这实际上对海上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及时救助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如何鼓励救助者积极救助,如何明确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传统海上救助制度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则必须不断发展,才能从海上救助制度的发展轨迹上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现代海上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以下特点和趋势:
    

首先,自愿原则是相对的
    

自愿是指救助人的救助活动不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基础。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如果救助行动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义务进行的,则不是自愿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无法形成,如船员向遇险船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指导、国家消防职能部门实施的灭火和其他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基于合同协议或法律责任。然而,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在海洋环境污染引起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海上救助制度中的自愿性原则发生了重大变化。沿海国为了保护其沿海海洋环境,往往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严格执行传统的自愿原则,救助方无权要求救助赔偿,这不利于鼓励救助方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救助请求权突破了“无效,无报酬”的限制。
    

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这是救助请求权成立的前提。如果救助行动无效,则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就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法律关系,即不存在对救助报酬的请求权和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带权利,如留置权、船舶留置权等。这就是著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由1910年《救助公约》建立。这一原则在1980年之前已在《劳埃德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使用,并且在《中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显而易见,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回报”的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有环境污染风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时,这一原则不利于实施救援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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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8:3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