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完成工作交接时支付。在实践中,许多工人往往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离开,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此时,雇主可能暂时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补偿和执行工作交接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雇主不能因为工人未执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这往往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命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工人最终未能履行工作交接义务 工作交接的处理根据双方协议进行。为避免因双方未约定的抗辩理由而发生争议时,劳动者不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达成协议,并明确时间、程序等,工作交接要求及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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